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职责部门),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受理生态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第五条 经监管职责部门调查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1一3%的奖励;
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
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一10000元奖励;
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一10000元奖励。
第六条 举报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即使不能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信息,亦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按照第五条标准核算,按上限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者;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符合奖励上述规定的,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行政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监管职责部门依奖励申请做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监管职责部门查处或已经公开的;
(二)仅反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现象,未明确具体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事实的;
(三)举报人为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家属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来源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人员(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五)其他不宜奖励的。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监管职责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线索后,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跑风漏气、泄漏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举报人可向监管职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和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439-5029025
生态环境局池南分局
吉公网安备 22062102000167号